【摘要】中国保监会日前被诉上公堂。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称其持有的正德人寿2亿股股份被“偷转”,指保监会对该股权转让批复存在重大审查过失,要求撤销相关批复。
百岁堂的前身是正德人寿发起人股东之一的五环氨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环氨纶)。2010年4月1日,保监会发布“保监发改[2010]338号文,批复同意五环氨纶将所持有的正德人寿2亿股股份转让给福州天策。
但直至2011年2月,百岁堂才发现股份被转让,随后与保监会交涉,希望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保监会答复不予撤销,让百岁堂找正德人寿、福州天策自行解决。
2011年10月,百岁堂将保监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保监会对于上述股权转让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存在重大审查过失与遗漏”,请求法院判决保监会撤销338号行政批复。
2012年5月15日,该案首次开庭。6月11日二次开庭时,法院在庭上作出口头判决,不支持百岁堂的诉讼请求,但百岁堂表示不服上述判决,已“当庭提出上诉”。
程序合法性之争
6月14日,百岁堂代理律师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郭扞东表示,此案关键在于保监会未通知作为股权转让人的百岁堂,即核准了该价值人民币2亿元的股权转让,导致实际权利人百岁堂的股权被偷转。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7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郭扞东指出,在审查正德人寿股权转让时,保监会未依照法规通知股权转让人百岁堂,而百岁堂直至批复作出近一年后才得知股权被“偷转”。
该案已于6月11日第二次开庭。保监会认为,保监会在股权转让中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百岁堂的主体不够资格。“五环氨纶”在更名为“百岁堂”后,没有通过保险公司及时通知保监会;百岁堂的起诉期限超出行政诉讼期效。
对此法院认为,原告百岁堂是适格主体;百岁堂的起诉期限无问题;保监会在行政批复的审查过程中,没有文件上的遗漏;保监会行政程序上是否合法问题上,保监会应该通知到百岁堂,但是,由于正德人寿报送的资料中,包含了正德人寿 “股东会议决议”,决定由“委托人”正德人寿总经理张洪涛代替百岁堂签字,并有相关委托书,即意味着股权转让已经过股权转让人百岁堂的同意。
“国家机关做出任何行政许可行为,都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遇到争议时还需听证,最后才可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保监会怎么能在股权转让中仅仅做形式审查就核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政法专家称。
真假公章
问题的关键之一在于,《股权转让协议》已加盖五环氨纶的章,《股东会决议》也已有五环氨纶的授权代理人张洪涛(正德人寿现任董事长兼总裁)代签。而张洪涛所持有的委托受权书也已加盖了五环氨纶的章。
但郭扞东律师对本报表示,正德人寿向保监会提供的股权转让材料中,加盖的五环氨纶公章与存放在绍兴县工商局的硬件样式,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并不相同。
其次,在2010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五环氨纶这个公司名字早已不复存在,百岁堂不可能以“五环氨纶”的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也正是百岁堂提出股权转让无效的主要理由,五环氨纶早已在2009年7月23日经当地工商局批准更名为百岁堂。
保监会的网站显示,正德人寿并没有把发起人股东之一,五环氨纶实业更名为百岁堂的更名事项向保监会报备。但另一股东浙江美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美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事项,正德人寿则及时报备了保监会,并于2008年6月14日获保监会的批复。同为发起人股东,拥有同样的股权比例,为什么正德人寿却瞒报百岁堂的更名?
可疑的是,价值两亿元的股份转让价格居然为零。对此正德人寿称,五环氨纶欠福州天策两亿元债务,股权转让正好抵消该债务,因此转让价格为零,但此债务的证据并没有在法庭上出示。
郭悍东称,该股权转让协议是伪造的。但由于此次开庭是行政诉讼法庭,因此并不追究股权转让协议、公章的伪造责任。
【慧择提示】福州天策的财报显示,2006、2007、2008年其总资产都不超过三千多万,但在2009年突然就变成了两亿一千多万,其中债权就有两亿多。
百岁堂的前身是正德人寿发起人股东之一的五环氨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环氨纶)。2010年4月1日,保监会发布“保监发改[2010]338号文,批复同意五环氨纶将所持有的正德人寿2亿股股份转让给福州天策。
但直至2011年2月,百岁堂才发现股份被转让,随后与保监会交涉,希望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保监会答复不予撤销,让百岁堂找正德人寿、福州天策自行解决。
2011年10月,百岁堂将保监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保监会对于上述股权转让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存在重大审查过失与遗漏”,请求法院判决保监会撤销338号行政批复。
2012年5月15日,该案首次开庭。6月11日二次开庭时,法院在庭上作出口头判决,不支持百岁堂的诉讼请求,但百岁堂表示不服上述判决,已“当庭提出上诉”。
程序合法性之争
6月14日,百岁堂代理律师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郭扞东表示,此案关键在于保监会未通知作为股权转让人的百岁堂,即核准了该价值人民币2亿元的股权转让,导致实际权利人百岁堂的股权被偷转。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7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郭扞东指出,在审查正德人寿股权转让时,保监会未依照法规通知股权转让人百岁堂,而百岁堂直至批复作出近一年后才得知股权被“偷转”。
该案已于6月11日第二次开庭。保监会认为,保监会在股权转让中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百岁堂的主体不够资格。“五环氨纶”在更名为“百岁堂”后,没有通过保险公司及时通知保监会;百岁堂的起诉期限超出行政诉讼期效。
对此法院认为,原告百岁堂是适格主体;百岁堂的起诉期限无问题;保监会在行政批复的审查过程中,没有文件上的遗漏;保监会行政程序上是否合法问题上,保监会应该通知到百岁堂,但是,由于正德人寿报送的资料中,包含了正德人寿 “股东会议决议”,决定由“委托人”正德人寿总经理张洪涛代替百岁堂签字,并有相关委托书,即意味着股权转让已经过股权转让人百岁堂的同意。
“国家机关做出任何行政许可行为,都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遇到争议时还需听证,最后才可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保监会怎么能在股权转让中仅仅做形式审查就核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政法专家称。
真假公章
问题的关键之一在于,《股权转让协议》已加盖五环氨纶的章,《股东会决议》也已有五环氨纶的授权代理人张洪涛(正德人寿现任董事长兼总裁)代签。而张洪涛所持有的委托受权书也已加盖了五环氨纶的章。
但郭扞东律师对本报表示,正德人寿向保监会提供的股权转让材料中,加盖的五环氨纶公章与存放在绍兴县工商局的硬件样式,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并不相同。
其次,在2010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五环氨纶这个公司名字早已不复存在,百岁堂不可能以“五环氨纶”的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也正是百岁堂提出股权转让无效的主要理由,五环氨纶早已在2009年7月23日经当地工商局批准更名为百岁堂。
保监会的网站显示,正德人寿并没有把发起人股东之一,五环氨纶实业更名为百岁堂的更名事项向保监会报备。但另一股东浙江美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美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事项,正德人寿则及时报备了保监会,并于2008年6月14日获保监会的批复。同为发起人股东,拥有同样的股权比例,为什么正德人寿却瞒报百岁堂的更名?
可疑的是,价值两亿元的股份转让价格居然为零。对此正德人寿称,五环氨纶欠福州天策两亿元债务,股权转让正好抵消该债务,因此转让价格为零,但此债务的证据并没有在法庭上出示。
郭悍东称,该股权转让协议是伪造的。但由于此次开庭是行政诉讼法庭,因此并不追究股权转让协议、公章的伪造责任。
【慧择提示】福州天策的财报显示,2006、2007、2008年其总资产都不超过三千多万,但在2009年突然就变成了两亿一千多万,其中债权就有两亿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