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如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违约责任等。《条例》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要求,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万元,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同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条例》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条例》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慧择提示:我们希望这样一个条例能够对一些劳务合作企业起到监督作用,自觉地为自己的职工办理好保险,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及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