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特殊概念,是指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农民自愿参加,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农村人口为对象而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制度。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多数农民社保意识不强,参保积极性不高。
农民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对社保政策不够关注或尚存疑虑,多数农民(尤其是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不愿意逐年缴费参加社保。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则持观望态度,很多人期望在未来土地被征用后,直接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
——农民工对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需求并不迫切。
雇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一些私营中小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社会责任意识相对缺乏,对参加综合社会保险抵触情绪严重;就农民工而言,相比老年补贴这种很多年以后才能领取的待遇,农民工更看重现实收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块“软肋”。
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逐步萎缩,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软弱无力”,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除了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外,更多地只能依靠政府提供补贴,必然增大财政压力。
——“老农保”与“城保”接轨存在难点。
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的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镇保障水平,不利于促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和推进城乡一体化,需要逐步加以改进。然而,“老农保”直接进入“城保”会受两个方面的规定制约:第一,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缴纳期限不能低于15年;第二,“城保”制度要求缴纳的保费标准为城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8%,其中企业应负担20%,这就基本排除了没有集体企业或村集体经济薄弱的失地农民进入“城保”的可能。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无论是被征地的农民、还是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在不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应依照自愿性原则,将其逐步、妥善地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逐步建立区域之内统一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应当在确保政府财力能够承受、集体经济组织(或用人单位)能够承担、农民(或从业人员)能够接受的前提下, 确定筹资渠道和制度模式。可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并确定缴费年限、养老待遇等,多缴多得,体现效率原则,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分圈层”推进区域内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鉴于目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准不一样、财政负担能力不一样、农民生活水平也不一样,可按照一、二、三“圈层”分类划档,逐步推进,由参保人“量体裁衣”自行选择具体的缴费标准。各地应本着“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先试点、再推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资金筹集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是政府一定比例的财政拨款;二是从政府土地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三是在行政划拨土地或有偿出让土地时,按照一定标准提取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四是从土地储备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收益。政府出资的部分应列入财政预算。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资金筹集机制。
笔者建议,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地经营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三分之二的资金应当存入银行 (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另外,可从土地的有偿收益中,划出一笔资金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中居住后的社会保障补助。
——对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给予社保补贴。
为了夯实农村集体经济,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应鼓励和扶持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进入城镇或农村规划聚居区定居,这部分人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外,还可按区域(圈层)享受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或继续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享受集体经济补助;至于进城自主创业、兴办实体或从事非农产业的,在就业、再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应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政策;符合条件的,也可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此外,农村中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及其他特困人员,可由当地民政部门牵头,统一集中到福利院居住,其宅基地和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整理、集中流转经营,土地收益用于其生活保障及养老保险等。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享受政府社保补贴政策。
享受补贴的企业应包括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还应包括雇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一些私营中、小企业。凡雇用农民工或失地农民、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保的,应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政府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