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翻了好几个安全输了官司的例子。
看了我还怜悯安全了:这些都能赔,太不公平了。
我挑了在其中很具有代表性一个,进行了简易梳理,传出来跟大家一起来看热闹学习培训。
01
案子前因后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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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间轴捋出来,案件大概状况如下所示:
2018年3月26日(购买保险当日)早上
田某到医院进行B超查验。
查出来:子宫瘤、宫颈纳氏囊肿、双侧卵巢襄肿、宫腔积液。
按田某一方这样的说法:
这一天早上仅仅进行了查验,未经医院门诊确定患有子宫肌瘤,都没采用治疗手段。
田某发作赔付后,安全去查过田某的病历记录查询:
除此次常规体检,无任何病历。
2018年3月26日夜里
田某购买了平安福,寿险保额15万,重疾保额12万,及其多份意外险、医疗险,一年总保费7952.29块。
购买保险,健康告知有问:
“您现阶段或以往一年内是不是到医院进行了医院门诊检查、吃药、手术治疗或其它医治?”(第04项)
“你过去三年内是不是曾经有医学检查(包含健康检查)结论出现异常?”(第05项)
有关是不是身患“之上未提到的恶性肿瘤,包含:肉疙瘩、癌、良性瘤、囊肿、襄肿?”(第08项I款)
但田某全填了“否”。
保险单上写的委托代理人是田**。
田**是田某的弟弟。
但据田某这样的说法:田**仅仅挂靠,具体出售给她保险是任**。
2018年3月26日夜里,恰好任**新疆和田某兄妹等人在一起,那时候因为田某对于购买保险不会用,是任**应用田某的手机操控的。
半途对田某并没有做出任何详细说明和了解,最终在手机里让田某签字。
任**为了帮助田**进行考评每日任务,后将保险单做到了极致田**户下。
田某理赔时,正好是任**协助的赔付。
2018年8月16日
田某在医院查出来甲状腺有肿块,当晚住院。
住院治疗一共8天,耗费18656.28元。
出院诊断书表明:右甲状腺乳头状癌、左甲状腺结甲甲状腺肿大。
2018年8月28日
田某向安全申请理赔。
2018年9月22日
安全拒保,并消除全部合同书。
但“变通退回”了保费1089元。
安全拒保的原因是:田某并没有明确告知2018年的常规体检出现异常(子宫瘤、宫颈纳氏囊肿、双侧卵巢襄肿、宫腔积液)。
以后田某提起诉讼安全。
一审,安全输了官司。
法院判决书:
- 安全亏本,贴近13万;
- 不可消除平安福合同;
- 免去平安福剩余未交的保费。
安全不服气,起诉。
结论非常惨。
二审,安全又输了官司了。
但田某要将安全退1089块保费归还安全。
02
异议:是不是不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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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们一路看热闹出来,非常容易抓到了案件异议点在:
田某是否有明确告知。
安全觉得:
田某购买保险并没有告之检查结果,也是她弟弟得出单,显著故意隐瞒,这个钱不可以赔。
田某则辩驳:
1、具体的委托代理人(任**)压根没跟我说健康告知方面的问题;
2、我真的带病投保,应当先弄商业保险,保险单起效之后再去常规体检,不要在常规体检当日购买保险,不符合逻辑。
不言自明,她并没有故意隐瞒。
而一审法院觉得:
并没有证据表明田某“子宫肥大、子宫瘤、子宫内膜厚、宫颈纳氏囊肿、双侧卵巢襄肿、宫腔积液”的病历跟她以后所患“右甲状腺乳头状癌”有重要关系。
不能危害安全是不是确定保险投保或提升保费,因而,安全要赔偿。
安全不服气,起诉称:
一审法院的认定原因不符保险公司的保险投保实践活动:
倘若投保人购买保险前患心肌梗塞或是脑梗不告之,保险理赔病症是癌病,那样依照一审判决思路同样也会得到因二者不相干且不危害保险投保的观点。
但是这明显是不合理。
二审经审理:
《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在“有意或过失”前提下未明确告知,保险公司有权利终止合同。
虽然对于田某常规体检当天购买保险这一事实情况属实,但根据此案目前客观事实和实际案件,不足以认定田某未明确告知存有“有意或过失”。
因而保持一审原判。
03
不要心存侥幸
是否和我们一样,感觉安全太冤了?
很明显的带病投保,违反了诚信原则,安全拒保,没啥毛病。
但还是被公安机关“按着头”,给亏了。
而二审是终生裁定,一锤定音,安全无法再提起诉讼。
只有粉碎牙齿血吞。
说到这里,别以为大家在激励大家“带病投保”。
由于也是有输了官司的。
看看这个案例:
2012年6月,曹某给自己购买保险重疾险;
2013年、2014年,曹某数次住院治疗,被确诊为糖尿病、肾功能衰竭CKD5期;
2014年9月,曹某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调研之后发现,曹某曾经在2011年9月(购买保险前)住院,被确诊为肾功能衰竭CKD4期;
这也是故意隐瞒啊,保险公司遂拒保,并终止合同。
曹某不服气,以后起诉。
一审获胜,人民法院被判赔。
但二审时,事情就360度反转了。
二审经审理:
合同书明确规定仅有“第一次产生并且经过专业医生早期诊断患合同规定所称的重疾”才赔付,而曹某在2011年就已确诊了肾功能衰竭CKD4期,并且与中后期糖尿病、CKD5期之间有逻辑关系。
那就不该赔钱了。
所以你看,同是带病投保,结果却是很有可能截然不同。
不一定申诉成功的。
不能抱心存侥幸。
并且,一场纠纷案打下去,不管最后就是输了还是获胜,被保人取得赔付、可以治疗的进展也被耽误了。
像曹某,2次纠纷案,前后左右跨距近3年,很有可能最好治疗期已经过去了。
起诉期内,他家人不仅筹款照顾病人,还得和保险公司踢皮球,两边奔忙,最终还是输了纠纷案,想想都身心疲惫。
因此,大家购买保险时,一定保证健康告知问完,就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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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人们都按合同做事,真合乎条文,保险公司害怕耍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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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可以赔,保险公司却惜赔、拒保,也不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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