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我局深入开展调研,针对农民工亦工亦农、季节性用工、弹性工作制、流动频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不高等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启动。该办法的出台实施,是我市城乡统筹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重大举措,对于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其中1.4%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农民工本人只需要每月缴纳5元的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这大大降低了企业和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负担,便于更多的企业和农民工参保。
参保农民工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在本统筹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住院费用以及3类特殊疾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资金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资金按比例支付。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的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农民工医疗费用按照缴费时间不同,支付比例有所不同。在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70%。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资金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0%-100%。
农民工可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如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其实际缴费时间按25%的比例折算。
虽然农民工和企业的缴费水平大幅度下降,但是由于没有退休人员的负担,待遇水平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体一致,受到了企业和农民工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