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百年康惠保尊享版在旗舰版的基础上进行升级优化,保障更加全面,深受青睐。那么,百年康惠保尊享版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下面看看具体的介绍。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 认可的医院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若重大疾病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您无须继续交纳恶性肿瘤确诊日后保险费,保险公司仅继续为您承担保险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保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合同中其他责任效力均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重大疾病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形:
(1)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 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 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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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保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保险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保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0%,35%,40%,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保险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该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慧择提示:百年康惠保尊享版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产品保障全面,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年的健康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