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吉星送宝保险责任包含基本责任和免除责任。一款产品的保险责任是这款产品的核心内容,所以想要详细的了解保险产品就一定要细读保险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针对于吉星送宝保险责任做如下介绍。
投保少儿保险应首选重疾保险,次选教育金!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1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三项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通过对于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的学习,我们很容易就知道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的产品内容。在此基础上,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是否适合需求。毕竟保险产品本身无好坏之分,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投保少儿保险应首选重疾保险,次选教育金!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1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第三项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通过对于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的学习,我们很容易就知道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的产品内容。在此基础上,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是否适合需求。毕竟保险产品本身无好坏之分,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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