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下午2点,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资产负债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有关情况。保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张忠宁,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和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资金监管处副处长杜林出席会议。
为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保监会于2017年启动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今日,保监会下发五项监管规则:《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1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2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4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5号:资产负债管理报告》。
在试运行期间,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5号: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相关要求编制资产负债管理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季度报告,自2019年起,每年5月31日向保监会报送年度报告。
试运行期间,暂不针对资产负债管理综合评级结果采取监管措施。
同时,在试运行结束之后,保监会针对这些能力相对较差、或者是匹配风险比较大的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据介绍,对于C类公司,初步考虑有下发风险提示函、下发监管函,进行专项的压力测试,进行现场检查等常规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于D类公司,错配比较严重的公司,有包括限制他的投资比例、限制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从业务端限制一些特定产品的渠道,或是负债端的业务范围也会进行相应的规范等。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资金监管处副处长杜林解释称,试运行期间,保监会不采取监管措施,不代表监管部门不进行监测,而是会逐步地通过完善系统来进行加强分析,加强风险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