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阳光保险是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100强企业,是一家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其推出的商业保险受到了很多人的喜爱。那么,阳光商业保险哪些好呢?下面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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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且不满60周岁,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生存年金;于合同生效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且已满60周岁,保险公司按3倍基本保额给付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保险公司按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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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需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述两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再对下述两类费用中未能以一般医疗保险金受偿的部分,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根据每次合理住院天数,保险公司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合理住院天数-恶性肿瘤免赔住院天数)×恶性肿瘤住院日给付金额 合同中恶性肿瘤免赔住院天数、恶性肿瘤住院日给付金额、恶性肿瘤累计给付最高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一次性协商确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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