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1月1日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较,《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强化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满足了实时参保多头参保需求、细化了相关待遇长期保障规定、调整了工伤待遇发放方式等,以充分保障职工权益。
四种情形可视为“工作原因”
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下列四种情形可视为“工作原因”。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三是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四是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时间很重要 要30天内提出申请
工作中受伤后,个别用人单位和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得不偿失的做法。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中,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若没有及时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承担前期医疗费用。如果单位“不买账”,职工权益就很有可能受损。
慧择提示:浙江工伤保险新政今年实施,四种情形在工伤认定中视为“工作原因”,包括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活动导致伤害等,申请时间也很重要,要30天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