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寿信托保险产品,是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人寿信托保险产品合同,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
人寿信托保险产品的优势在于,它同时具备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功能。一般寿险产品只是保证受益人名义上享有保险金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受益人如何才能切实享有其合法权益。保险受益人常常不具备合理处理保险金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年纪太小或身心有障碍、挥霍过度,甚至由于各继承人或监护人间利益冲突使得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此时,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并不能享受到保险金的好处,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但是,作为一种植根于寿险保单之上的信托行为,人寿信托保险产品能够在保险合同的义务履行后,还为受益人解决实际的保险金使用问题,是保险功能的一个延续和拓展,是解决在特殊事件中出现的未成年人受益权保障缺位问题的重要途径。从信托的角度,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特殊的“财产独立性”,投保人和信托公司的债权人都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和针对信托财产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使保险金实现保值增值,达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慧择提示:人寿信托保险产品具有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其次人寿信托保险产品具有免税功能,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对于想要达到税收优惠目的的投保人来讲,无疑具有更强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