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恒泰保险经纪公司推出恒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包含35种重大疾病,病种保障全面,被保险人首次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附加合同各期保险费,利益不变,坐享人性关怀,以下是对于该产品的简单介绍。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保险公司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保险公司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保险公司申请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余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和保险费均减少为零。
保险费豁免
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付保险费。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附加合同仍继续有效的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保险公司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保险公司申请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慧择提示:恒泰保险经纪公司推出的这款恒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包含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费豁免等多项保障责任,其病种保障全面,消费者在购买重疾险时可将其纳入考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