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火车强制险又称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由政务院财经委于1951年04月24日颁布,同年06月24日实施,对铁路强制险进行相关规定,至2012年已经实施了61年。2012年11月,国务院第628号令正式废止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火车强制险是指铁路旅客持免费乘车证或有效客票自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终点站缴销车票时为止,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的意外伤害(包括战争所致),它主要分为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第三人责任和不可抗力。根据现行规定,每张火车票含有2%的强制保险,无论票价和参保金额各有差异,但保险赔偿额则是统一的2万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由铁道部收取的这一保险费用包含在票价内,不另签发保险凭证;无论票价多高,2%的费率不变,最高保额只有2万,这两个数据标准从1992年调整后一直持续至今。
此外,该保险不记名,票根上亦无说明,很多被保险人根本不知道此保险的存在,个体出险时往往很难正常地取得赔偿。
中国的火车票强制保险最早规定于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当时确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承保人。
几经修改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业务在1959年转由铁道部接办,1992年6月5日铁道部发布《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该通知从1992年8月开始实施,理赔限额调整为2万元。
有学者称,铁道部的列车以及旅客的火车票保险均采用由铁道部内部自保的模式,其存在两个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与其他交通方式的保险赔偿标准不对接;二是19年来保额一直保持不变,但保费一直在上涨过程中。
就拿2011年7月22日凌晨,发生在河南信阳京珠高速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来说,客车发生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这辆客车在太平洋产险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在事故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先行预付赔款500万元。
与一次车祸致人死亡的赔偿可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相比,仅17.2万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实在太低了。2012年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修改和废除了部分行政法规。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铁路旅客强制险叫停险条例》外,《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也将被删去,以后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再只有15万元。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在2013年1月1日起被废止。这意味着旅客被强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也将被废除。
2013年元旦起随着《条例》的废除,列车车票价格也将做出相应的调整,票价中将不再包含占票价2%强制保险的费用。
慧择提示:国务院将火车强制险该项条例废除,不仅是保护旅客合法利益的表现,更是维护法律体系和谐统一,消除下位法与上位法、特别法与普通法冲突矛盾的积极实践,意义重大。以后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再只有15万元。这就意味着,今后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作为市场主体的运输企业一样,平等地承担了运输风险,不再享受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