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环境的恶化和现代生活压力的不断加重,重大疾病渐渐走近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生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新的重疾保障产品——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知识。
基础信息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缴费方式: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按身故当时所交保费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之间取最大为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此次分享的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知识主要讲述了保险期间、缴费方式、投保年龄、保障范围、投保范围、责任免除等方面的知识,消费者可以利用这些知识进一步了解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