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身为中国寿险行业的领军企业,一向富有社会责任感,开发出一款专属于城乡低保户,城乡五保户和城乡孤儿团体的人寿保障产品——国寿附加两保一孤疾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那么,国寿附加两保一孤疾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国寿附加两保一孤疾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的具体内容。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所交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范围
身故保险金有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于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 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的,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若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按投保人所交 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两保一孤疾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和责任免除,大家可以利用这些内容来对国寿附加两保一孤疾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作进一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