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前已经达成共识,但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能签订正式合同而给合同一方造成损失所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慧择提示: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