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所谓商业原则,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两者比较,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我国的社会保险与国外比较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经营主体不同
国际上社会保险有国家社会保险、地方社会保险、民营社会保险、联合社会保险和工会团体社会保险等。其中,地方社会保险是在国家政策和法令允许的范围内,由地方政府自己举办的社会保险事业,比如,美国除老年人医疗保险项目由承邦政府管理外,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由各州政府自治管理。我国目前各地统一遵照国家社会保险办法实施,虽在执行过程中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不属于独立举办的概念。
(二)强制程度不同
某些西方国家社会保险的对象,按法律规定只限于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企业,而自由职业者、家庭雇佣人员都被排斥在社会保险之外。但法律同时规定,这些人经济条件允许,又自愿参加,也可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只是交费或纳税负担相对较高。我国社会保险一律强制实行。
(三)保障范围不同
国际上通常的社会保险项目有养老、医疗、失业、疾病、工伤、残疾、生育、丧葬和遗属保险等。不同国家由于社会、历史、经济、法律等方面情况的不同,社会保险保障范围也不尽相同。我国社会保险尚处在发展初期,保障范围正在逐步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