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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8月13日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其中牵涉到房子归属、小三、亲子鉴定等条款引爆网络热议,针对于这些新解释,下面慧择小编根据网上资料做个简单的介绍和说明!
新婚恋时代 丈母娘最纠结?
最近,福州的老刘夫妇很忙,因为独生女小晴(化名)要和老陈家的儿子结婚了。
老陈家提出,他们给儿子买了一套二手房当婚房,按照福州现在的“行情”,他们再给小晴送上5.3万元的聘礼。希望小两口用这笔钱简单装修一下婚房。
老刘夫妇对这个安排挺满意,表示他们也给女儿5万元陪嫁,凑成10万元装修婚房。两家人相谈甚欢,准备在9月举行一个简单的订婚仪式。
原来都顺风顺水,但8月13日起实施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把这一切搅乱了。老刘夫妇觉得自己疏忽了,婚房写的是小陈的名字,如果小两口将来闹离婚,房子归小陈,女儿根本没份,房子装修又带不走。丈母娘反击:陪嫁品是钻戒
前两天,老刘夫妇突然想到一个点子:他们打算聘礼照收,5万元陪嫁照给,但不“投资”房子,直接换成一个大钻戒和若干金条,给女儿当陪嫁品。“男方也不好变卖钻戒和黄金,如果两个年轻人将来闹不和,我们一亮买黄金的发票,绝对是女儿的婚前财产,带走。”老刘夫妇说。七嘴八舌:房产=“家”?
福马路 李丽芳:俗话说,养儿一百岁,常忧九十九,特别是生女儿,哪个妈妈不是担着十二万分的心。看了这次的新解释,我觉得不合理:总归女儿是“出嫁”,男儿是“娶老婆进门”,难道老婆都进你家的门了,房子还跟她没关系?可能我的观点比较旧,婚姻真不能分得这么清楚,两个人连一套一起写名字的房子都没有,那还能叫“家”吗?
推销员 小刘:说起来真是气死我了,我和女朋友现在根本没结婚的打算,就因为这个司法解释,看报纸后吵了半天的架,现在还没和好。她老说女人为结婚牺牲很大,如果房子跟她没关系,她也没义务孝敬公婆,听得我火大。这能相提并论吗?专家解惑:
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卞素娟: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老陈夫妇给儿子买的婚房,写在儿子名下,无论是全额还是贷款买房,无论是在领结婚证前还是领证后买房,房子产权都只属于小陈,与小晴无关;如果离婚,在贷款买房的情况下,小陈只需补偿小晴婚后还贷款项以及房子升值部分。这也就造成了小晴一家觉得聘礼用作装修“亏了”。
对于这种情况,有三种方式可以让小晴也拥有房子产权:第一,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这是最保险最可靠的做法;第二,两名年轻人去做公证,这样即使小陈背着小晴处置房产,小晴在事后亦可追究;第三,两名年轻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讲明房子产权的分配份额,这种做法具有法律效力。样本二:全职太太成“最危险职业”?
黄女士:我结婚20多年,夫妻感情不和,丈夫长期有外遇,但为了独生女能有个完整的家庭,我们没离婚。现在女儿在上大学,我们一次吵架后又提到离婚,丈夫没有立即表态。我们住的房子是公婆留下的老房子,公婆去世后,房子写在丈夫名下,我们在婚后购买的房子也已经写在女儿名下。现在丈夫和我说,要么两不干涉,要么离婚,我净身出户。我们没有多少存款可以分,难道这20年我就白给他持家生女儿了吗?七嘴八舌:女人的青春谁赔?
洋四社区 陈珠英:黄女士的遭遇看着我心疼。我们这代人现在都五六十岁了,老公出轨,很多女人为了儿女都忍了。如果《婚姻法》这样不保护我们妇女的权利,只要公婆说一声房子就留给儿子,跟儿媳没关系,那我们大半辈子真是白辛苦了。
白领 林立:我是男人,老爸老妈也给我准备好了婚房,但我以后肯定会把老婆的名字加上。我觉得结婚就是奔着一辈子去的,如果离婚肯定是双方都有错,女孩也耽误了青春,房子分一半去也应该的。而且我看到很多女孩子为了结婚生孩子,牺牲了很多晋升机会,这些都是对婚姻的贡献。专家解惑:
卞素娟:如果黄女士的公婆没有立下遗嘱,说明房子指定给儿子继承,《继承法》,根据黄女士作为儿媳,对这套房子是有继承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黄女士的案例明显不适用该条款。“赠与”和“继承”在法律上是两个概念,也请广大中老年人注意这一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是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慧择提示:其实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到底谁动了谁的奶酪?这里慧择小编认为或将在这种情况下才能看出什么是真正的爱情,毕竟现在社会上婚姻已经完全物质化,当脱去这层面纱,你或许才会发现,到底动了谁的奶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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