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坚决整治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结合保险业来看,去年在资本市场发生的极个别险资激进举牌行为,需要结合资本市场相关制度来进一步完善。
另外也抬高了股东准入门槛。《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战略类股东的净资产要求由去年年末征求意见稿中的2亿元提升至昨日征求意见稿中的10亿元。控制类股东方面,保监会则明令指出存在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股权关系复杂等10类情况的投资人被列于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名单之外。
对此,王绪瑾认为,这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提高,进一步助力保险行业的健康持续经营。另外,明确禁入条件,是为了避免部分社会资本进入保险行业获得保费收入将其挪为他用的情况发生。
在整治市场各种乱象方面,4月28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知》部署了八个方面专项整治工作:一是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切实解决资本不实问题;二是着力整治公司治理乱象,提升治理机制有效性;三是着力整治资金运用乱象,坚决遏制违规投资、激进投资行为;四是着力整治产品不当创新,坚决清退问题产品等。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昨日表示,《通知》基本上重塑了保险的业务范围、险种、产品以及资产运用等,可以说,上半年的保险行业的整治行动是全方位和立体的,非常细致和可行。把保险行业完全放在一个全新的规则体系中,这种新的制度体系是一个进步,因为在原来制度和政策不清晰的情况下,一方面,限制了很多公司的创新,造成了行业的保守,另外,也出现了个别公司做一些“擦边球”和过激行为,造成更大的风险。
付立春认为,保监会今年上半年从保险公司股东结构,特别是新增股东情况进行规范,一方面扩大了股东的范围,另外对股东具体的持股比例进行规范,令保险公司的股本金得到规范的扩大,一是能壮大保险公司的实力,促进其健康持续的发展,避免出现一些虚假增资,控股股东或者是大股东的过激行为,同时也丰富了保险公司的股东结构,达到了更加平衡和规范的状态。从股东这一最根本的层次扎牢了监管篱笆,抵御了不规范和潜在的一些问题和风险。目前来看,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加完善。
“用制度去规范乱象是最好的途径,同时,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原则,用市场化的手段去引导和鼓励保险公司的规范和升级,在法律授权的框架下进行规则制度的完善,这样才能避免潜在的问题。”付立春认为。
《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将财务类股东分成两类,将投资经营弱的股东持股比例控制在5%以内,放宽了投资经营能力强的股东的比例,总体来看,进一步细分股东类别目的是为了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