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围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能单独申请减少。若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或份数减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按期满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三、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提前投保平安尊享如意两全保险可以获得身故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双重保障,缴费期间若投保人出现资金周转难题,还可以申请保单贷款或利用保单宽限期来缓解这一压力。当然,若出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等七种行为,则这款两全保险不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