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的监督工作,草案作了多条规定。
——草案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案第49条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
——草案规定了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草案第52条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草案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待遇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取消定点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案第49条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
——草案规定了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草案第52条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草案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待遇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取消定点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