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所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25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10%;
(2)若投保时年龄为26周岁至45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09.96%;
(3)若投保时年龄为46周岁至60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09.88%;
(4)若投保时年龄为61周岁至70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09.66%。
生存保险金: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每年将按所交保险费的4%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2.年金产品定价利率的计算
阳光人寿阳光吉利年金保险b款是2013年8月保险市场费率市场化改革推出的高定价利率的年金产品,而在费率市场化改革之后,年金产品定价利率将由之前的不超过2.5%提升到上限可达4.025%,阳光人寿阳光吉利年金保险b款就是顶着这个上限4.025%设计的产品,两年复利1.04025*1.04025=1.082,所以该产品保证两年末可取回本金+8.2%的利息,让客户可以享受更高的投保收益。
3.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除另有约定外,贷款金额不超过当时现金价值的 90%扣除本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见 10.11)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
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提前购买阳光人寿阳光吉利年金保险b款可以获得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以及生存保险金三重保障,同时在计算年金产品定价利率时,按照4.025%上限的标准执行。此外,保险期间还可以享受保单贷款服务,但对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等违规违法和存在道德风险的行为不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