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履行司法职责,然而有些单位或个人就是把法律规定当儿戏,被依法处罚了方才“知错”。12月19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经查证属实,依法从南通市某商业保险公司账户划扣了13.8万余元,用于抵偿申请执行人吴某的损失,同时对该保险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2003年,因借贷纠纷原告吴某将被告南通某中外合资企业告上法院,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吴某2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诉讼中,经吴某申请,法院曾对被告所有的两辆轿车进行财产保全。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因歇业无力偿还借款,致使吴某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而,执行过程中,法官却仅扣押到1辆被保全轿车,另1辆凌志牌高级轿车不知去向。除了被扣轿车经评估、拍卖得款11万元外,该案尚有13万余元未能到位。由于被告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只能继续追查“失踪”的轿车。很快通过吴某提供的线索,法院调查后得知该辆“失踪”的凌志轿车因出交通事故已经实际报废了,但尚有20余万的商业保险理赔款未支付。法院依法向南通某保险公司递交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部分钱款用于归还吴某尚未到位的借款。
由于“失踪”凌志车在法院执行前被被告公司的合作单位几经转手倒卖,引发诸多官司和执行异议,加之该保险公司以审批为由长期拖办,案件中止了一段时间。今年11月,法院恢复执行,到该保险公司办理扣划手续时才发现钱早已被其擅自支付给了别人。由于该保险公司限期内未能追回理赔款,故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强行划账抵偿申请损失并对该保险公司处以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