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国家颁布了新婚姻法,并对房产做了严格的区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个人买的房子,升值后我产生的差价也是属于个人所有。但参与了经营就不算,比如你个人全额买下的房子,租出去了,产生的房租就列入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司法解释(三),很多网友认为,“对强势一方更有利,让强势一方肆无忌惮”,女方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这必然将导致离婚案件的上升。对于这一说法,参与了《婚姻法》立法,并多次参与修改《婚姻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认为并非如此,“婚姻破裂主要是感情问题,因房子而离婚的还是比较少,除非还有别的外因促使。”
“一方私自卖房要赔偿”
司法解释(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巫昌祯: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这个约定实际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
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如果买了房子,两个人参与了按揭,如今房子涨了,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巫昌祯: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有评论认为司法解释(三)将让强势一方肆无忌惮,在传统意义上,女方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这将导致离婚案件的上升。
巫昌祯:其实并非这样。认定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后,新司法解释(三)还是按照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在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分割都要倾向于女性多一些,如果男方有过错,女方获得分割的比例将更大。我个人认为可能性不大,“婚姻破裂主要是感情问题,因房子而离婚的还是比较少,除非还有别的外因促使”。
对弱者的保护,司法解释(三)有所突破么?
巫昌祯: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在国外早有明确规定,而我国婚姻法在此制度上一直有空缺。现在通过司法解释来进行实践这是一个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
司法解释(三)里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这该怎么理解?
巫昌祯:孽息最常见的就是利息。比如你的个人存款所产生的利益,这个就不能算入夫妻共同财产。
在自然增值上,比如你个人全额买下的房子,房价上涨了之后,所产生的差价算自然增值,也不应算入夫妻共同财产。但参与了经营就不算,比如你个人全额买下的房子,租出去了,产生的房租就要列入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为什么?
巫昌祯:根据民法原理和现行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原则上应当确认此房屋买卖有效。
为了保护另一方的权益,司法解释(三)还强调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何保障丈夫的生育权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何保障丈夫生育权?
巫昌祯:生育权与婚姻无关。婚姻并非以生育为目的,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很可能沦为生育的工具。
法律的规定并不要融入的个人的感情生活中,择偶的选择和感情的深浅并不能去由法律去决定,新婚姻法也只是倡导在当下社会的男女平等,真正的夫妻不会应为法律的变更而是感情变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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