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强调,职工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离退休、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居住地的社区管理机构或生前所在企业应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从死亡次月起停止领取基本养老金。
看身份算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先参保后工作
凡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工资缴费工资指数:为建立个人账户当年至职工退休上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缴费工资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先工作后参保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不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上)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2%
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原固定工: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原招聘制合同工: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10月1日期间企业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调节金计发标准 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15元。
5年内退休
新老办法对比算
2006年1月1日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2006年10%、2007年30%、2008年50%、2009年70%、2010年90%、2011年100%)逐年递增补发;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退休但缴费不满15年
不发基本养老金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不得超过15年。
缴费满15年退职
按月领取养老金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退职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按月发给其6元的过渡性补贴。缴费不满15年者,其个人账户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破产
计发养老金不再扣减
2006年1月1日起,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执行2005年下半年的标准,待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80%超过此标准时再按新标准执行。
凡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国有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扣减2%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