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海东市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义务,并且海东市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海东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慧择提示:海东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海东市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范围内的参保者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