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东地区伤残津贴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173元。
(二)海东地区工伤生活护理费
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依赖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提高到2012年新发生工伤护理费的水平,即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930元/月/人,大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1240元/月/人,完全护理依赖调整为1550元/月/人。
(三)海东地区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2017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低于700元/月/人的,调整到700元/月/人。
(四)海东地区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海东地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六)海东地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海东地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慧择提示:海东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赔偿主要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其中伤残津贴赔偿标准根据职工伤残等级划分,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根据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