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以及《青海工伤保险条例》,果洛人民政府依据果洛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果洛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看看细则具体实施内容:
第一条:果洛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州、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果洛州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具体操作方法由州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慧择提示:以上是果洛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一个介绍。 州、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果洛州劳动能力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