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保单红利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按照有关监管法规,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三、宽限期
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纳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四、责任免除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广大保户可以通过提前购买吉庆有余两全保险来规避因疾病或意外所致的身故或全残风险,同时期满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还可以返还所交保费,此外,还能参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分红收益。不过投保人在购买这款保险之前,除了要看承保范围和分红收益说明外,还要格外重视责任免除范围,以免在后期理赔时跟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