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报销比例如下:
经批准的转外定点医院不分医院等级起付标准为1000元,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符合医保支付范围费用均按65%的比例报销;自主选择的转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0元,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按60%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经审核费用属实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000元,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按50%的比例报销。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榆林医保报销比例的介绍,转外定点医院不分医院等级起付标准为1000元,符合医保支付范围费用均按65%的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