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太单一?全面保障更需重疾保险!
【导读】现行城保制度的有些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造成了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困难。但一直以来,相关部门都在尽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权。那么,农民工养老保险如何转移呢?
国务院12月22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12%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中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统账结合模式,即基本养老保险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块。统筹账户由企业缴纳,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20%。个人账户由个人按工资的8%缴纳。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的说法,农民工按照今天公布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
也就是说,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将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根据现行政策,参保人员如果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而养老保险跨省转续之所以近年来持续关注,主要就是因为“单位缴费”的统筹账户基金无法随人转移。“这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参保热情,并导致了每年春节期间,沿海发达地区出现大量农民工退保潮。”现在新规定可以为退保潮,降温。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正在不断补充完善中,以后该制定将会更加符合农民工需求和特点。
提高晚年生活品质很有必要,慧择网为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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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2月22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12%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中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统账结合模式,即基本养老保险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块。统筹账户由企业缴纳,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20%。个人账户由个人按工资的8%缴纳。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的说法,农民工按照今天公布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
也就是说,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将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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