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1)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患本合同所指癌症且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5)癌症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二、保费豁免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4项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
2.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3、4项情形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5、6、7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6、7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提前投保新华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可以获得身故保险金、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等多重健康保障,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发生癌症风险,可豁免剩余保费。当然,这款防癌险也不是万能的,被保险人不在指定医院接受癌症治疗等七种情况无法获得这款防癌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