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每日住院津贴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事故,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每日住院津贴费用,每日住院津贴等于终身寿险基本保额/2000。
3.住院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限期内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住院医疗事故,那么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住院保险金,住院保险金等于(实际住院天数-2)x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4.康复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时间内发生住院医疗事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康复保险金,其中康复保险金等于(实际住院天数-2)x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5.护理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时间内发生护理风险,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护理保险金,保险金额等于(实际住院天数-2)x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6.重症监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限期内发生合同规定的重疾医疗事故,那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重症监护保险金和重大手术保险金,其中重症监护保险金等于(实际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2)x每日住院津贴金额x2,重大手术保险金等于每日住院津贴金额x100。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按有效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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