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 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保单分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慧择提示:凡是出生满30天到54周岁的人士均可通过提前购买国寿福瑞人生两全保险来规避人生当中可能会遇到的意外或疾病身故风险,如果保险期满没有发生风险,保险公司还会返还基本保额100%的满期保险金和200%的期满保险金,同时参与保险公司分红收益,非常适合追求保障和理财功能的客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