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生效一年内的,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后的,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确诊初次发生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在其生存期间,确诊初次发生所指的特定疾病,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不含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故,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不含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故,身故时小于18周岁的,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保险金,身故时大于18周岁的,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减额交清
本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2年后,在到期未交纳保费且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消费者在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费,保额相应减少,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或转换条款时,本合同应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新华人寿不承担特定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慧择提示:对于打算投保新华荣康重大疾病保险的消费者而言,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很有必要,不论是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还是减额交清,都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切不可马虎大意。另外,消费者还应清楚了解一些投保细节,包括投保年龄、缴费方式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