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征缴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1.5%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0.5%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六条 两县当月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要于当月25日前全额上缴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统一管理。
国家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按时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失业保险费代扣代缴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
第七条 全市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任务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县应参保人数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提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执行。凡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予以补足。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
第八条 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分别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就业指导、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办法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 市本级及各县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实行动态分析监测,及时制定相应预案和措施。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本级及两县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和失业保险欠费同属全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两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账单位。
实行市级统筹后,设立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县财政部门不再保留财政专户,原结余资金统一转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不再设立收入户。
第十二条 加强失业调控,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移交失业人员时,需要提供改制、破产批文及实施方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失业人员接收手续。
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一次性裁员不超30人的,经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一次性裁员超过30人(含30人)以上,由县主管部门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款项拨付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支出计划下拨到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本级和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预留不少于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备用金。
第十四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动用历年滚存仍不够支付的,可申请省级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市、县财政按规定办法予以补贴。
慧择提示:崇左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作出详细说明,为进一步完善崇左市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