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2)若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我们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3.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二、分红演示
新华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计划的保障长及一生,同时它的主险为分红型保险,终身保障加终身分红,随着时间的累积,保单价值逐年提升,能使客户的财富价值及身价保障得以持续增长。
三、责任免除
主险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慧择提示:投保新华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计划可以获得重疾生前给付保障和癌症特别保险金保障,与此同时,还可以让投保人参与主险分红收益,让投保人坐享财富增值和周全的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