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1、婚姻祝福金: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满五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给付婚姻祝福金。
2、满期保险金:第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
止。
3、身故保险金: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05倍;
(2)、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4、祝寿金:第一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5、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第一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约定领取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的1.05倍与可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二、保费豁免
第二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22周岁至60周岁之间,投保人可免交自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自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
三、责任免除
第一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二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上述第1-6项情形或第一被保险人对第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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