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按江门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江门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江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江门失业保险赔偿标准的介绍,失业保险赔偿主要依据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时间的长短作为领取标准,缴纳的时间越长,赔偿标准越高,反之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