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山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不包括退休后返聘人员,下同);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
(四)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
(五)上述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中山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介绍。从上可知,它适用于中山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