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促进稳定就业,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汕人社〔2015〕463号)。根据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汕头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0.4%。预计费率调整后,将可帮助企业减少工伤保险费支出约20%,同时,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不受费率调整的影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时,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对于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者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300%或者60%计算。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2016年汕头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介绍,工伤保险缴费的比例的降低,将可帮助企业减少工伤保险费支出约20%,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强企业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