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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处置办法处于法律空白状况,建议尽快对相关法律予以修改并明确处理办法,同时应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眼下的当务之急是,需要从政绩考核、财税体制改革和发展方式转变等入手,建立和实施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让地方政府真正把工作热情释放在保障房等民生项目上,同时,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弄虚作假的官员该问责的应予以及时公开的问责。
宗庆后在其《关于明确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的间期满后处置办法的法律规定的议案》中介绍,根据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我国现行的居住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70年。而自2007年7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49条又进一步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物权法》关于“自动续期”的规定太笼统,并未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在续期时使用权人是否再需要支付费用这一问题,目前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宗庆后认为,上位法的缺失,导致下位法制定和执行的任意性。例如《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第25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而《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则作出了“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约定。而“到期后无偿收回”或者“续费使用”的方式,无疑会加重广大群众的负担。在“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的政策背景下,老百姓无法拥有真正的恒产,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土地出让二次收入的预期,助长与民争利的心理。如果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政府可以无偿的收回,必然会推动一些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收回土地再次出让,不仅会激化社会矛盾,也不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助长一些地方财政开支挥霍无度的行为。此外,随着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大规模临近,如果这一问题仍迟迟未予明确,就可能会导致房价显着地非正常下跌。
宗庆后建议尽快对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后处置的办法的法律进行修订,予以明确。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建议在明确这一问题时,应当以“到期后自动无偿续期”为原则,确系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情况亦要按当时的市场价予以补偿。同时应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影响居民今后的生活水平的投资和消费决策,所依据的财富条件,并不考虑居民已有的第一套住房。覆盖全国的居民住房信息征信系统的建立,将为我们科学的分析和政府后续调控政策落实提供全面坚实的决策数据支持。如果中国的大多数居民的住房并不是用作投机而是以自住为主,那么房价下跌,打击的就是以投机为主的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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