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韶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什么,具体内容有哪些?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增加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万元;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一)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增加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万元;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三)补助用人单位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50%。
工伤保险赔付待遇项目和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具体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待遇项目和标准调整后,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投保保费作相应增减。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投保人公开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投保人、保险人履行补充工伤保险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如保险人无正当合法理由拒绝赔付,且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投保人解除合同。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韶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介绍。其中工伤保险赔付待遇项目和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具体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可供大家参考。
(一)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增加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万元;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三)补助用人单位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50%。
工伤保险赔付待遇项目和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具体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待遇项目和标准调整后,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投保保费作相应增减。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投保人公开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投保人、保险人履行补充工伤保险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如保险人无正当合法理由拒绝赔付,且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投保人解除合同。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韶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介绍。其中工伤保险赔付待遇项目和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具体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可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