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娄底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促进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是该条例对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娄底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娄底市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雇工。
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这些单位的工伤风险度相对较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风险,从而使工伤职工的权益获得保障。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由于其工伤风险低、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自成体系,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而是由所在单位(实际上是由财政)支付有关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这些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政策,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不依照或者不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其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同的办法,以体现待遇平等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慧择提示:娄底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从上可知,娄底市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本市境内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这些范围内的对象都应当依法参保并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