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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覆盖。作为一种扶贫手段,一种金融机制,农村小额保险是保障农村低收入人群的有效途径,因此在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其一,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以“全面、协调、可持续”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保险业在发展长区市场的同时,要高度重视“两乡”保险业务的发展,让城乡全体居民都能参与发展进程,共享保险发展成果。在国家无法构建普惠型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决定了我国大多数地区、大多数人的保障水平,而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市场,更是“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解民忧”的具体行动。
其二,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建设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都在农村,而关键点在于以低收入农民为主要群体的农村。只有让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整个农村才会安定有序、充满活力,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坚实的基础。低收入农民生活和谐,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目标之一。只有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从根本上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才能缓解政府压力,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整体和谐。
其三,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是贯彻“十七大”精神的重要课题。保险行业落实贯彻“十七大”精神的一个落脚点是拓展农村市场,而开发小额保险市场极有可能成为拓展农村市场的一大突破口。我们必须以新的跨越式发展战略和目标引领农村保险发展,以创新举措加快发展,用和谐理念促进发展,以合规经营规范发展,不断增强保险业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为谱写全体人民美好生活的新篇章,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四,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是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现实选择。我国是典型的农业大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只好把农村保险做大做强,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领域才能不断拓宽,保险的功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只有把占有农民人口大多数的低收入者服好务,整个保险业才能真正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四、有利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各种保障机制的保障深度及覆盖范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的保障:是国家政府为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和谐发展而为国民提供的最低层次的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内容,这一保障层次的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强制性个人、集体缴费收入,当特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政府将此基金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这一层次的保障属于社会产品的再分配,主要体现社会公平,但同时保障水平较低,只能保障保障对象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属于基础型社会保障。
第二层次的保障:是在第一保障层次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保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由保障对象个人及其所在的单位共同出资缴纳保费,辅之以政府税收支持等优惠政策,由商业人身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等采用团体福利计划的形式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实现提供较高层次保险保障的目的。这个层次的保障提高了整个社会的保障水平并扩大了整个社会的保障范围,减轻了政府和单位的负担,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它兼顾效率和公平,属于成长型的社会保障层次。
第三层次的保障:较前两个保障层次而言,是属于高端的社会保障层次,是应比较富裕阶层人们对更为高品质的生活保障需求而产生的。这个层次的保障基金来源于客户个人出资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障和储蓄类产品,属于享受型的社会保障层次。
农村小额保险适合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在保障农村居民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政府应大力推动农村小额保险在我国快速发展。
慧择提示:防患于未然,保障怎能少,慧择网为您推荐:
【导读】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覆盖。作为一种扶贫手段,一种金融机制,农村小额保险是保障农村低收入人群的有效途径,因此在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其一,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以“全面、协调、可持续”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保险业在发展长区市场的同时,要高度重视“两乡”保险业务的发展,让城乡全体居民都能参与发展进程,共享保险发展成果。在国家无法构建普惠型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决定了我国大多数地区、大多数人的保障水平,而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市场,更是“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解民忧”的具体行动。
其二,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建设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都在农村,而关键点在于以低收入农民为主要群体的农村。只有让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整个农村才会安定有序、充满活力,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坚实的基础。低收入农民生活和谐,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目标之一。只有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从根本上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才能缓解政府压力,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整体和谐。
其三,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是贯彻“十七大”精神的重要课题。保险行业落实贯彻“十七大”精神的一个落脚点是拓展农村市场,而开发小额保险市场极有可能成为拓展农村市场的一大突破口。我们必须以新的跨越式发展战略和目标引领农村保险发展,以创新举措加快发展,用和谐理念促进发展,以合规经营规范发展,不断增强保险业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为谱写全体人民美好生活的新篇章,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四,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是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现实选择。我国是典型的农业大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只好把农村保险做大做强,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领域才能不断拓宽,保险的功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只有把占有农民人口大多数的低收入者服好务,整个保险业才能真正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四、有利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各种保障机制的保障深度及覆盖范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的保障:是国家政府为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和谐发展而为国民提供的最低层次的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内容,这一保障层次的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强制性个人、集体缴费收入,当特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政府将此基金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这一层次的保障属于社会产品的再分配,主要体现社会公平,但同时保障水平较低,只能保障保障对象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属于基础型社会保障。
第二层次的保障:是在第一保障层次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保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由保障对象个人及其所在的单位共同出资缴纳保费,辅之以政府税收支持等优惠政策,由商业人身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等采用团体福利计划的形式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实现提供较高层次保险保障的目的。这个层次的保障提高了整个社会的保障水平并扩大了整个社会的保障范围,减轻了政府和单位的负担,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它兼顾效率和公平,属于成长型的社会保障层次。
第三层次的保障:较前两个保障层次而言,是属于高端的社会保障层次,是应比较富裕阶层人们对更为高品质的生活保障需求而产生的。这个层次的保障基金来源于客户个人出资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障和储蓄类产品,属于享受型的社会保障层次。
农村小额保险适合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在保障农村居民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政府应大力推动农村小额保险在我国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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