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咸宁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9月1日起提高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085元/月、924元/月、858元/月、770元/月,市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1085元/月执行。
慧择提示:办理咸宁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时要注意,失业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