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太平洋东方红样样红年金保险合同时,太平洋寿险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的条款,太平洋寿险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作为投保人,也应该遵循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太平洋寿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太平洋寿险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太平洋寿险有权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太平洋寿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太平洋寿险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太平洋寿险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太平洋寿险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变更手续办理
如果在投保后出现被保险人年龄错误、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等情况时,要通过办理太平洋合同变更手续来进一步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
1)年龄错误变更手续: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10.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的祝福金、祝寿金、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红利及累积利息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2)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三.争议条款的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慧择提示:太平洋东方红样样红年金保险投保需要注意哪些事项?首先双方都要主动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太平洋寿险要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而投保人要主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次,出现信息有误或变更以后要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以免影响后期合同法律效力;最后,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条款项目,要严格按照之前签订的合同规定处理,以示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