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众所周知,2016年牡丹江生育保险新政策已经公布,据悉,新政策不仅提高了生育职工的保险待遇,还确定了参保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其中,牡丹江市参保单位是按照上年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的标准来缴纳费用的。
提高生育职工的保险待遇
从今年1月1日起,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参保职工难产待遇提高,加发天数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缴费次月起满10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单位整体中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从补缴次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单位整体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单位整体中断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视同首次参保。其中,因单位漏报等原因导致个别人员中断缴费的,这类人员无论是否补缴,均视同首次参保。
确定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
据了解,根据《牡丹江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上年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向医保局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且符合政策内的一胎和二胎的生育险待遇均一致,没有差别。
慧择提示:由上可知,2016年的牡丹江生育保险新政策不仅提高了生育职工的保险待遇,将难产职工的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提高到30天,还确定了本市参保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即参保单位按照上年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