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二次贷款由结清5年方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由于我市尚有超过70%的缴存职工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为优先保证首次贷款职工的资金需求,缩短期限的同时适当降低了二次贷款最高额度及缴存余额倍数,将二次贷款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二次贷同样实行单方缴存为双方缴存60%的贷款额度限制;二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二次贷款利率保持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不变。另外,对二次贷款,根据资金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贷款轮候。
职工申办二次贷款的,需要注意四点事项,一是申请二次贷款的缴存标准不变。即,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二是二次贷款最高额度调整。申请人双方符合申贷标准的,新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二手房为30万元;仅单方缴存的,按照60%执行,即,新建住房最高为30万元、二手房为18万元。三是二次贷款执行10倍的缴存余额倍数。以贷款最高50万元为例,申请人结清首次贷款满两年后,夫妻双方缴存余额共需达到5万元方能申请到全额贷款。四是二次贷款利率保持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不变;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仍旧不予受理。
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将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40%和60%,统一调整至30%。同时,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
由于二手房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房屋价值会因折旧而降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二手房的评估价值往往为市场价值的80%-90%甚至更低。为防范贷款风险,同时保持贷款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满足大多数职工的需要,此次调整仍旧按照原来的标准执行:二手房首次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40%下调为30%,二次贷款由原来的60%下调为30%,同时对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的房屋,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贷款首付款比例要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将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放宽至全国范围,对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青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在我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办理: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且在异地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且符合我市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方可受理;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但在异地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或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经确认后,可按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政策
修改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调整额度限制。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简化提供要件。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对于职工及配偶虽经本市某一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其他区(市)拥有住房产权登记信息的,均认定为有房。此外,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慧择提示:2016年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个人贷款政策以及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作出调整,确保了公积金真正服务于人们,减轻了市民住房带来的经济压力,并且对于人们改善性住房具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