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康爱无忧二代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康爱无忧二代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二、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不满61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四、合同内容变更和终止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五、保障范围
1).轻症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癌症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4项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期间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被保险人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8.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7项情形或在第8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在第8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慧择提示:上文呈现的就是新华康爱无忧二代防癌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条款内容,对于投保这款防癌险可以获得哪些保障以及哪些情况不在保障范围方面的说明要尤为注意。确定全部弄清楚以后再投保可以降低一些不必要的退保和理赔纠纷。